(1)中标人拒绝签约的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拒绝签约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中标通知书的到达不能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应视为预约合同成立。招标人拒绝签约,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本约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损失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