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尧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职业理念,专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之举,在线教育正在我国大规模开展。但在本意为“停课不停学”的教育实践中,有一些孩子“人在网课,心在网游”,更有孩子私自充值、巨额打赏,从而引起纠纷甚至极端事件。

 


案情回顾

2020年受新冠肺炎影响,中小学生采取上网课的方式在家学习,还在上小学四年级的小彬(化名)也是这其中的一员,小彬母亲特地为他准备了一部“网课专用手机”。但在9月份,小彬在学习之余用手机登录了一款网络游戏,并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偷偷绑定了母亲的银行卡及支付宝,短短几个小时在线充值近4万元。小彬母亲发现后立即联系网游公司,希望能够予以退款,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得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网游平台以及游戏运营商返还小彬充值的款项。

颜法官收到案件后,首先与原告代理人取得了联系,得知小彬的家庭条件并不富裕,母亲账户上的钱是小彬姐姐多年打工积攒下来的嫁妆钱。了解这一情况后,颜法官迅速安排送达并积极与各被告方进行沟通。案件送达后,考虑到疫情影响以及各被告均系外地公司,颜法官采取线上、线下、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该消费行为是否系小彬本人所为。针对案件焦点,颜法官积极为双方搭建在线沟通平台,引导双方进行网络视频交流,由小彬在实时视频中操作游戏充值流程,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视频交流之后,被告公司认可了小彬系实际充值人的事实。最终双方在颜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公司将小彬充值的款项予以退还,原告也在收到款项后撤回起诉。

 

法官寄语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支付问题又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从法律规定看,未成年人给网游充值、给网络主播打赏,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该款项,家长们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追认,如不追认,则是可以要求相关游戏公司和平台退款的。但实际生活中,如何退款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和打赏的款项,家长是有权要求全部退回的。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打赏的款项能否追回,就需要根据年龄、智力发育情况和对事物的认知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孩子未成年,他充值、打赏的钱就能全部退回。

喜欢玩游戏是孩子的天性,但因其自身的辨认能力有限,做出的行为往往超出了其能力承受的范围。作为家长,在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学习以及游戏习惯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孩子的监管教育工作,更要妥善地保管自己的财物以及各种消费账户,设置安全的支付密码,取消免密支付设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审查参与网络游戏的主体,拒绝为未成年人提供此类网络服务。作为社会职能部门,要制定更加完善的保护与打击制度,加强网络监管与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打赏的可能性,为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